沈阳艾诺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艾诺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2财保13号
申请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2号(610)。
法定代表人:代文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羽菁,系该公司总经理。
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7日对申请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做出鞍裁字[2020]第(2)号财产保全函。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7,591.6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PP1921010151000000001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7,591.6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