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艾诺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艾诺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数往知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3执异9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5-2号(610)。
法定代表人:代文锋,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数往知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23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B01-335。
法定代表人:刘羽菁,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鞍钢集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礼贤街9号201/202/205/206/2091212-216/220号。
法定代表人:贾凤泳,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7层101。
法定代表人:管连平,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衍平,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北京数往知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集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辽宁大通智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撤回追加北京数往知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集团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智禹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