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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某某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鑫茂科技园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2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76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 不动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号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暂无权处置; 机动车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NT××**、津MT××**号的机动车,暂无权处分; 3.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5761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7613元(未含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