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0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1.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的工资、绩效工资、工资差额等共计4672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3年1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1月17日、1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机动车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MT××**丰田牌机动车、津MT××**途锐牌机动车,暂无法处置;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开户信息;
3.2023年3月9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46724.3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6724.35元,本院于2023年3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埝寒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