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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健身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付借款60000元,下余81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432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