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4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健身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新城区分公司、天翼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付借款60000元,下余81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111执432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