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2716号
申请人新疆成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本市团结北路三角地金三角商贸城1楼C区41号。
被执行人方自强,男,汉族。
申请人新疆成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025元,执行费50.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025元的债权。
审判长*新安
审判员杨新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