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民初1802号
原告:***,男,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沙岭子村第一幢、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刘锴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能热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能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怀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