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7民终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沙岭子村第一、二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志新,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宣化区。
上诉人***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能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志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79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范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耀能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冀079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争议金额:85977.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是原判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和造成的原因认定不清。首先,原判对被上诉人房屋内跑水的原因未查清。(1)水的来源不明。被上诉人房屋内跑水后,我方及时检查了分户阀门,处于锁闭状态,且无任何故障。日常,我方稽查人员也会不间断的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巡视,没有发现异常。被上诉人房屋内的水源除了供暖用水,还有自来水,原判仅依据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描述就认定来自供暖系统,显然依据不足。(2)跑水的原因不明。我方分管的分户阀门开启与否均无法成为被上诉人室内跑水的原因。假若阀门被他人私自打开,其后果也只能是被上诉人的室内通气供暖,无法造成跑水的后果,就是说阀门开启的后果是被上诉人得利而非受损。如果假设成立,被上诉人跑水的事实又客观存在,唯一的原因就是被上诉人室内的供暖设施因长期闲置、疏于管理而存在问题。其次,被上诉人的损失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在不具备评估的前提条件下作出的,损失的范围及程度均是按照被上诉人单方的主观意愿确定,不具有客观性,就此作出的结论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被上诉人的涉案房屋在诉讼中已经出租,急于重新装修,我方认为其进行更换时基于装修的考虑,而非因跑水损坏。在对鉴定机构的质询中,鉴定人员明确表示鉴定意见是按照重置成本法依据定额算出,与被上诉人室内设施的原件值和损毁价值都没有关系。原判酌定被上诉人的损失为乳胶漆粉刷估值的70%,地板砖、地暖设施估值的30%,拆除、运输、人工等费用的50%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二是原判适用证据规则错误。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其房屋内跑水原因和损失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一审中法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求应予驳回。
范志新答辩称,耀能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志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88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20日,原告范志新购买宣化县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屈家庄新元小区临街4号商铺,建筑面积603平方米,地下面积301.65平方米,双方并签订了售房协议。2017年10月19日,原告范志新(乙方)与被告耀能热力公司(甲方)签订报停供热协议书,对上述房屋2017年-2018年度供暖进行报停,该协议书的内容载明“根据乙方停止供热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停止供热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按照河北省***市文件规定,供暖当年的9月30日前必须办理停供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的热用户,本供暖期将不再办理,视为本采暖期用热处理。热用户需缴纳当年采暖费全额。报停有效期为一个供暖期,往年已办报停,再需要继续报停的热用户,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二、停供热用户设施防冻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室内温度低等造成设施冻裂跑水等情况,由此造成乙方、其他方设施财产和其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乙方在申请停供后,若在本供暖期恢复供热,需缴纳本年度供暖期全部采暖费后方可给予供暖,乙方如需更换采暖设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及其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要在次年度恢复供暖,则需要在次年度9月30日前向甲方递交恢复供热申请,并缴纳采暖费。四、乙方若在停止供热期间擅自恢复用热,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补交当年全额采暖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向甲方递交恢复供热申请批准之日止”。同日,被告收取原告截门改造费1500元。
2018年1月23日案涉房屋因管道跑水造成损失,经释明原被告均未申请对该次跑水事故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申请对该房屋一层、二层地暖设施及地板砖的更换价格及室内乳胶漆粉刷价格进行评估,经委托,***鑫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评报字(2018)第1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188857元,其中1.拆除、运输、弃土、机械、人工等费用的评估值为15000元;2.底商一、二层地暖设施的评估值为36662元;3.底商一、二层地板砖的评估值为71395元;4.底商一、二层室内乳胶漆粉刷的评估值为65800元。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原告为该次评估支付评估费2000元。后被告以评估人员不具备资格、评估内容不完整、程序不合法等理由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了质询程序,鉴定人并对原被告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但并未对该评估报告进行补充或更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报停供热,双方并签订报停供热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停止供热义务造成跑水事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8857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诉讼中,对于跑水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经释明,原被告均未进行司法鉴定。按照协议约定及一般常理,本案所涉屈家庄新元小区四号底商在办理报停供热后,该房屋暖气管道不应出现大量温水及有强烈水压的情况,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照片及现场查勘情况,则显示该房屋一楼暖气管道分水器旁三通接口有明显崩裂口,并从该崩裂口有向墙面喷射的水渍痕迹,二楼暖气管道接头亦有崩裂口,屋内一层、二层及地下室地面均有大面积浸水后遗留的锈色水渍痕迹,一楼屋顶、墙面及地下室屋顶、墙面亦有浸水痕迹,墙角与地面连接部分有明显水漫痕迹。根据证人的描述内容,则反映2018年1月23日清理积水时,积水面积较大,水为温水或水温不凉,清理时间较长。根据原告提供的光盘中室外管道井阀门录像、照片,则显示控制该房屋的供暖进水阀门安置于该房屋所在小区院内,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管道井内阀门显示为较新的蓝色阀门。综合上述情况,结合证据规则及一般逻辑推理,2018年1月23日涉案房屋一层、二层及地下室出现大面积过水,从照片显示该水应系从该房屋一层、二层暖气管道三通接口、接头崩裂口处喷出,原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否定该事实,而根据双方陈述内容可确定该房屋内供热水源亦受室外管道井内分户阀门所控制,被告耀能热力公司在该年度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主体,则对该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的有效控制负有责任,即被告在原告报停供热后对该室外管道井分户阀门应尽有效控制及谨慎注意义务,而相关证据显示该分户阀门所在管道井设置于该房屋小区院内,管道井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亦无其他防护装置或明显的提示标识,该分户阀门亦无其他明显防护设施,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报停供热后其对该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进行了有效的断供控制或设置了有效的防护装置,故不排除因该室外管道井分户阀门未能进行有效控制、防护被他人开启,造成原告屋内暖气管道进水的情况。即被告对原告屋内暖气管道进水造成跑水事故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从合同关系角度,亦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故对因跑水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原告申请对地暖设施、地砖的更换价格及室内乳胶漆粉刷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但鉴定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作出的资产评估值188857元明显高于实际的损失程度,因双方对损失程度亦未进行司法鉴定,该房屋现已出租他人并重新进行了装修使用,已不具备损失程度鉴定的客观条件,但鉴于原告因该次跑水事故确实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结合现场查勘、录像、照片反映的情况,并参照上述资产评估价值,酌定被告按照乳胶漆粉刷评估值的70%即65800元×70%=46060元,地板砖、地暖设施评估值的30%即(71395元+36662元)×30%=32417.1元,拆除、运输、人工等费用评估值的50%即15000元×50%=7500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合计为85977.1元。遂判决:一、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志新赔偿款人民币85977.1元;二、驳回原告范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范志新向耀能热力公司报停供热并支付截门改造费,双方签订的报停供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涉案房屋供热水源受室外管道井内分户阀门所控制,耀能热力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该年度供热主体,对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负有管控义务,应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相关证据显示该分户阀门所在管道井设置于该房屋小区院内,管道井除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外,无其他防护装置或明显的提示标识,分户阀门亦无提示标识和防护设施。耀能热力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范志新报停供热后对该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进行了有效管控,故耀能热力公司对范志新屋内暖气管道进水造成跑水事故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应对范志新的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现场查勘、录像、照片反映的情况,参照受损资产评估价值,综合确定损失金额公平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耀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闫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