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791民初691号
原告:范志新,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沙岭子镇沙岭子村第一幢、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刘锴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志新与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能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3日、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志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恒律师、被告耀能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东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88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沙岭子镇屈家庄新元小区四号底商业主。2017年10月19日孙亚伟(原告代理人)到耀能热力公司报停该底商2017年度供暖业务并交付耀能热力公司截门改造费1500元,由于该房已无经营多年,在报停供暖时我们再三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报停后是否往暖气里注水(因为耀能热力公司是第一年为该小区供暖),现场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报停绝对不会往暖气里注水”。2018年1月23日,供热公司稽查王师傅打电话说跑水了,孙亚伟和王师傅过去开门一看,底商上下三层全部被淹,当时由于事情紧急,为了第一时间抢救财务,原告雇佣屈家庄村民进行了清扫排水工作,跑水事情发生之后,原告先后三次去耀能热力公司讨要说法,耀能热力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取证后,始终不予答复,后经原告再三电话催问,负责经营的刘姓领导说跟他们没有关系,根据事发时耀能热力公司稽查人员及原告代理人核查的情况,造成室内暖器大面积跑水的原因是位于原告户外的公用截门被人为打开,导致报停多年的暖气不堪负荷跑水,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向耀能热力公司报停供暖,耀能热力公司也收取了原告高价截门费,耀能热力公司对户外公用截门井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原告报停暖气后缴纳截门费并被耀能热力公司封闭截门,耀能热力公司应尽到职责,对户外截门井进行妥善管理,防止截门被擅自打开,在原告与耀能热力公司多次交涉后,耀能热力公司才派人将事发的截门井封闭,可见被告也清楚其存在失职行为。原告的房子2013年按现代办公风格精装,房屋上下两层共计603平米,当时装修价格1305元/㎡,合计金额786915元,地下室300平米当时价格600元/㎡,合计金额180000元,总计装修金额966915元,其他中央空调及电器用品设施忽略不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耀能热力公司辩称,一、在原告室内跑水以后,我方工作人员对室外分户阀门进行了检查,结果是阀门处于锁闭状态。而且我方为防止报停户私自偷热,有专门的稽查人员进行巡视,并将发现的违法用热情况记录在册。从原告房屋跑水前后的记录显示,我方稽查人员并未发现原告房屋的供热管道有通热的现象,所以原告方主张我方管理的阀门跑水没有根据。原告房屋出现跑水的后果,有可能来自于自来水等其他管道系统,而非供暖系统。二、如确系原告方室内供暖系统跑水,也不应由我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室内供暖系统的产权归原告方所有,理应由其管理维护。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其次,原告与我方签订的《报停供热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室内供暖设施造成的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本条约定用了两个“等”,对原告方产权之内的供暖系统出现的所有损害后果均已涵盖,一是原因上表述为因室内温度低等,二是后果上表述为造成设施冻裂跑水等,约定很明确,也符合常理。三、我方认为原告的损失数额不是188857元,如果如原告主张,我方在原告未缴费的情况下,私自给原告供暖,则原告室内基本上应是正常室温,就算跑水,也不会造成地暖设施、地板砖及墙面乳胶漆的全部损毁,原告方的损失应远远小于上述三项的重置成本。综上,原告方跑水的后果不是我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其遭受的损失也无法确定,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原告范志新购买宣化县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屈家庄新元小区临街4号商铺,建筑面积603平方米,地下面积301.65平方米,双方并签订了售房协议。2017年10月19日,原告范志新(乙方)与被告耀能热力公司(甲方)签订报停供热协议书,对上述房屋2017年-2018年度供暖进行报停,该协议书的内容载明“根据乙方停止供热要求,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停止供热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按照河北省***市文件规定,供暖当年的9月30日前必须办理停供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停供手续的热用户,本供暖期将不再办理,视为本采暖期用热处理。热用户需缴纳当年采暖费全额。报停有效期为一个供暖期,往年已办报停,再需要继续报停的热用户,要重新办理报停手续。二、停供热用户设施防冻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因室内温度低等造成设施冻裂跑水等情况,由此造成乙方、其他方设施财产和其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乙方在申请停供后,若在本供暖期恢复供热,需缴纳本年度供暖期全部采暖费后方可给予供暖,乙方如需更换采暖设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及其他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要在次年度恢复供暖,则需要在次年度9月30日前向甲方递交恢复供热申请,并缴纳采暖费。四、乙方若在停止供热期间擅自恢复用热,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补交当年全额采暖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向甲方递交恢复供热申请批准之日止”。同日,被告收取原告截门改造费1500元。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2018年1月23日该房屋暖气管道跑水系被告未履行停止供热原因造成,提供光盘(录像、录音、照片)及打印照片等证据,该光盘中录像、照片显示该房屋为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原为办公用房,现无人居住、亦无人经营,门口有碎玻璃,屋内一层、二层及地下室地面均有大面积浸水后遗留的锈色水渍痕迹,且一楼地面及地下室地面较为明显,一楼暖气管道分水器旁三通接口有明显崩裂口,并从该崩裂口有向墙面喷射的水渍痕迹,二楼暖气管道接头亦有崩裂口,一楼屋顶、墙面及地下室屋顶、墙面亦有浸水痕迹,墙角与地面连接部分有明显水漫痕迹、部分墙面粉刷漆掉落。原告提供的光盘中室外管道井阀门录像、照片显示该管道井阀门安置于该房屋所在小区院内,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但无其他防护装置或明显的提示标识,该管道井内阀门显示为较新的蓝色阀门,但并无封条或其他防护设施。对于该光盘中管道井内阀门的照片,原被告均陈述为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带原告去拍摄的。对于该阀门的作用,被告陈述为控制原告屋内供暖进水阀门。该录像亦显示了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房屋内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的过程。该录音亦显示了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对于该事故的沟通过程。但对于上述证据,被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当时事发的现场情况,申请证人孙某、王某1、王某2、刘某1、刘某2出庭作证,证人孙某陈述“原告位于屈家庄4号底商的钥匙一直让我拿着,她让我帮照看房子,因为我们是朋友关系,这个房子从2014年往后一直无人居住,暖气报停一直都是我去办理的,报停协议上是我替原告签的字。本案所涉的停暖协议也是由我代替原告办理的,我替她签的字。小区之前供暖是我们物业自己供,从2017年到2018年度由耀能热力公司进行供暖,本案所涉房屋也由耀能热力公司进行供暖,2018年1月23日上午8点左右耀能热力公司一个稽查的王师傅给我打电话说4号底商凌晨3点跑水了,他们给关了,通知我过去看一下屋里,后来我就去了,我还带了一个小孩叫屈阳,因为冬天跑的水将门冻住了,我把钥匙插进去也歪断了,王师傅就说他去别处一会儿再过来,我就将门的玻璃砸碎把门开开进去,地面全是蓝色的水和水锈,水还在冒气,水很多,地面积水大约有3、4厘米,将我的鞋湿了,水温不凉,当时进去以后已经不跑水了,但是一楼的暖气管裂了个口,喷出的水滋到墙上,二楼没顾上看,我就去了地下室,水也不是太深估计6公分左右,但是可以将鞋淹没,地下室没跑水,当时我又去了二楼,墙上也有滋水,二楼暖气管喷气阀也有滋水,二楼铺有地毯也被水泡了,踩上去向踩在棉花上,水顺着楼梯往一楼流。然后我给我的朋友王某1、我的邻居王某2、刘某2、刘某1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清理水。当时我们将二楼的地毯卷了起来,将水用簸箕铲到桶里又提出去倒的,倒街上了。一楼和地下室也是这么处理的。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一点四个小时都在清理水。后来清完水,门没敢锁怕冻住,换了块玻璃,下午给耀能公司的王师傅打电话,他带人过去看了暖气哪儿跑水的,当时问王师傅怎么就进来水了,他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让我找公司,后来就走了。当时我发现门冻住的时候就通知了原告范志新。后来我去了耀能热力公司三四趟,他们一直推脱,我也跟原告之后去过几趟,他们没说什么原因造成的”。
证人王某1陈述“位于屈家庄涉案房屋的一把钥匙是我拿着,另一把钥匙是孙某拿着了,范志新让我拿的,方便照看房子,3、4年没有人住,暖气之前用的是屈家庄的集体供暖,一直报停,自来水我们也掐了,之后2017年到2018年度耀能热力公司给供暖,孙某办的报停手续,并且交了更换结门费,后来2018年1月23日上午8点左右孙某给我打电话说涉案房屋暖气跑水,门被冻住钥匙歪断了,让我拿我手里那把钥匙过去开门,我9点去了以后,我和孙某一起拿钥匙打开的门,后来进去以后屋里地面、墙上、楼顶都有水,地面水深的地方大约有2公分,水温是温水,没结冰。二楼铺的是地毯全是水,二楼的水也有2公分左右,地下室都是上头灌下来的水,深的地方有4、5公分,水温是温水,二楼发现有个圆形的阀门崩裂了,一楼有个分水器旁边的主管道崩裂了。后来孙某就组织人清理水,这几个人的名字我叫不上来。用簸箕、桶盛水然后倒到了街上,从我过去一直干到中午一点半,然后就散伙了。我去的时候已经不跑水了,我在的时候热力公司的人没去。当时我没有通知范志新,别人是否通知了我不清楚。当时现场一看就是暖气跑的水,湿了一墙。后来就是我们和热能公司解决跑水的问题了。”
证人王某2陈述“2018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孙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屈家庄4号底商帮忙,去了以后我发现门开着,里面全是水,门口冻着冰,水还是温水,冒着气,地面的水能湿了鞋,一层二层地下室都是这个情况。我看到暖气管跑出的水,水是蓝色的,水滋到了墙上,墙上看着挺严重的。我去的时候有5个人,除了我、孙某还有其他人,后来我们就拿簸箕将水盛到了路边,我在11点左右就走了,他们还没有清理完,我走的时候他们还没走,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刘某2陈述“2018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我的邻居孙某去家里找我,让我帮忙去4号底商清理水,去了以后满地都是水,门口有冰,进了屋里有水,将鞋都湿了,屋里雾糟糟的,水温不凉,水是蓝色的,二楼、地下室都是这个情况,地下室屋顶还漏水。地下室水温和二楼水温都一样。当时我只帮忙干活了,没问水从哪儿跑出来的。我去的最晚9点多,清理水到下午1点多了。拿簸箕往桶里盛水倒到路边,清理完以后我就回家了。当时一共5个人,我只认识孙某和另一个邻居,其他人不认识。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刘某1陈述“我和孙某是一个村的,2018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孙某给我打电话说屈家庄四号底商跑水让我帮忙去清理水,我九点五分过去的,因为我家很近。去了以后屋里都是水,门口全冻得冰,进了屋里都有水,将鞋都湿了,水温不凉。二楼是温水。水是蓝绿色的,二楼、一楼、地下室都是这个情况,地下室的水温也不凉。地下室屋顶还漏水。地下室水温和二楼水温都一样。当时用簸箕往桶里盛水,再提出来倒路边了,当时干完是1点左右,干了有4个小时左右。当时帮忙盛水,墙上什么情况我也没看到,就看到是从二楼暖气管出来的水,一楼没有注意。当时一共5个人,我只认识孙某和另一个姓刘的,其他人不知道叫什么。之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对于上述五位证人,被告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陈述内容均不予认可。
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申请对该房屋一层、二层地暖设施及地板砖的更换价格及室内乳胶漆粉刷价格进行评估,经委托,***鑫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张鑫评报字(2018)第1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显示上述资产的评估值为188857元,其中1、拆除、运输、弃土、机械、人工等费用的评估值为15000元;2、底商一、二层地暖设施的评估值为36662元;3、底商一、二层地板砖的评估值为71395元;4、底商一、二层室内乳胶漆粉刷的评估值为65800元。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原告为该次评估支付评估费2000元。后被告以评估人员不具备资格、评估内容不完整、程序不合法等理由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亦组织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了质询程序,鉴定人并对原被告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但并未对该评估报告进行补充或更改。
诉讼中,被告提供管道井阀门照片打印件一份,欲证明事发当时该阀门是锁闭状态。原告对此则不予认可。
另查明:诉讼中,本院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查勘,现场情况与上述原告提供的录像、照片内容基本相同。本案中,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未申请对该次跑水事故的成因进行司法鉴定。对于涉案房屋,原告陈述“该房屋于2013年购买,2013年、2014年供过暖,2015年至2017年都办理了报停手续。屋内供暖设施是买房的时候开发商给提供的,之前没有发生过漏水的情况。该房屋于2018年4月16日租给了他人,他人进行了装修使用”。被告陈述“我方是从2016年度开始给屈家庄小区供暖,该小区包括涉案的房屋。2017年度供暖是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售房协议、报停供热协议书、光盘、照片、评估报告书、被告提供的照片打印件、并网供热协议书等证据及本案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报停供热,双方并签订报停供热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停止供热义务造成跑水事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8857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诉讼中,对于跑水事故产生的具体原因,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未进行司法鉴定。按照协议约定及一般常理,本案所涉屈家庄新元小区四号底商在办理报停供热后,该房屋暖气管道不应出现大量温水及有强烈水压的情况,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像、照片及现场查勘情况,则显示该房屋一楼暖气管道分水器旁三通接口有明显崩裂口,并从该崩裂口有向墙面喷射的水渍痕迹,二楼暖气管道接头亦有崩裂口,屋内一层、二层及地下室地面均有大面积浸水后遗留的锈色水渍痕迹,一楼屋顶、墙面及地下室屋顶、墙面亦有浸水痕迹,墙角与地面连接部分有明显水漫痕迹。根据证人的描述内容,则反映2018年1月23日清理积水时,积水面积较大,水为温水或水温不凉,清理时间较长。根据原告提供的光盘中室外管道井阀门录像、照片,则显示控制该房屋的供暖进水阀门安置于该房屋所在小区院内,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管道井内阀门显示为较新的蓝色阀门。综合上述情况,结合证据规则及一般逻辑推理,2018年1月23日涉案房屋一层、二层及地下室出现大面积过水,从照片显示该水应系从该房屋一层、二层暖气管道三通接口、接头崩裂口处喷出,原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否定该事实,而根据双方陈述内容可确定该房屋内供热水源亦受室外管道井内分户阀门所控制,被告耀能热力公司在该年度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供热主体,则对该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的有效控制负有责任,即被告在原告报停供热后对该室外管道井分户阀门应尽有效控制及谨慎注意义务,而相关证据显示该分户阀门所在管道井设置于该房屋小区院内,管道井加盖标有“污”字的井盖,亦无其他防护装置或明显的提示标识,该分户阀门亦无其他明显防护设施,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告报停供热后其对该室外管道井及分户阀门进行了有效的断供控制或设置了有效的防护装置,故不排除因该室外管道井分户阀门未能进行有效控制、防护被他人开启,造成原告屋内暖气管道进水的情况。即被告对原告屋内暖气管道进水造成跑水事故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从合同关系角度,亦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故对因跑水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损失,原告申请对地暖设施、地砖的更换价格及室内乳胶漆粉刷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但鉴定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作出的资产评估值188857元明显高于实际的损失程度,因双方对损失程度亦未进行司法鉴定,该房屋现已出租他人并重新进行了装修使用,已不具备损失程度鉴定的客观条件,但鉴于原告因该次跑水事故确实产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结合现场查勘、录像、照片反映的情况,并参照上述资产评估价值,本院酌定被告按照乳胶漆粉刷评估值的70%即65800元×70%=46060元,地板砖、地暖设施评估值的30%即(71395元+36662元)×30%=32417.1元,拆除、运输、人工等费用评估值的50%即15000元×50%=7500元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合计为8597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志新赔偿款人民币85977.1元;
二、驳回原告范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7元,由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1856元,原告范志新承担2221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耀能热力有限公司承担910元,原告范志新承担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夺
人民陪审员 张 树
人民陪审员 刘万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燕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