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8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仲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涉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四起执行实施案件,故本院决定四起案件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唐人中心商住综合楼共415套,面积38190.63平方米房屋(含公共面积及通道)统一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拍卖,经第一次拍卖现已流拍,流拍价533,945,520.48元,涉本案流拍房产为六套商铺,流拍价为3,624,808.3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按流拍价格接受,用以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3,622,364.45元,扣除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应退还被执行人多执行案款2,443.9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即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