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6094号
原告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夏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天唐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