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3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洪山路172号A436室。
法定代表人:夏莹,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霍伟强,男,1986年11月22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审被告:王宁,女,1991年10月26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上诉人***因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因本案原邯郸市邯山风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邯郸市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路南河北之江物流园207号,属于邯郸市邯山区辖区,故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俊英
审判员 李 巍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宾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