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佳法执字第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西林路。
法定代表人:董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吕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