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931号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东邻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CTUD6Q。
法定代表人:蒋铭志。
被申请人: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BAPL20。
法定代表人:贾安堃。
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20649.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20649.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3元,由申请人淄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世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