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有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财保52号 申请人:济宁有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HT6X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壮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BAPL20。 法定代表人:贾安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有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3年1月13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