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25民初819号
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旌德县绿岛商住楼302、303、304、402、501、502、601、602八套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文平以其属有的车牌号为皖P×××××(品牌型号:宝马WBAK010)小型越野客车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旌德县绿岛商住楼302、303、304、402、501、502、601、602八套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许文平属有的车牌号为皖P×××××(品牌型号:宝马WBAK010)小型越野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国元
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
人民陪审员 刘月琴
书 记 员 吴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