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5民初157号
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驿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青
审 判 员 姚小玉
人民陪审员 梅贤德
书 记 员 丁福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