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29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智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28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李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某某名下宣房地权证宣开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保全被告安徽星亚车业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
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
书 记 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