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财保2号
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恒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镇经济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德支行的银行账号3405××××0034在447527.4元额度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徐恒洋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6××××路虎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旌德县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旌德支行的银行账号3405××××0034在447527.4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徐恒洋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6××××路虎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朱良超
审 判 员  司 昱
人民陪审员  吕惠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惠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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