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民初38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经济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海,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同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平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包含微信、支付宝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2月9日,被告平业公司申请本案原审判员回避,2月21日,本院决定准许平业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原告***于同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良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章蓉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