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5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东辰名都御龙湾3幢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