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5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东辰名都御龙湾3幢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