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812号
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C座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恒,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锋,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升龙天汇3号楼2单元14层1404室。
负责人:郭炳南,任经理。
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