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40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C座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7H0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