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8401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8号C座10层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C7H0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百事恒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