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395号
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1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天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以北、云龙区政府驻地以西,宝龙广场A幢1527室。
法定代表人:程文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天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天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918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徐州天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918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超
书 记 员 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