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52号X。
法定代表人:唐学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民再1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申请人申请的被执行人身份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霄鹏
人民陪审员 王 龙
人民陪审员 崔丹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