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213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4NRAC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FYYC3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91年11月6日生,住商水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诉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1.68元减半收取522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