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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市委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702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李市委,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与天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昌建湖畔国际A栋9楼9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市委、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杉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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