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李市委,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告: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文昌大道与天山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昌建湖畔国际A栋9楼9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市委、河南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