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杜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尔市杜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1民初330号
原告: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756Y45,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106288974,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原法定代表人:***,第一师三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住第一师三团。
原告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雪、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处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155,822.3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的公司,自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给被告在团场的道路建设、连队电力改造等项目中的电力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核算,被告累计欠原告工程款2,155,822.3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提起诉讼。
**辩称,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起诉的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于2019年8月29日被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三团于2019年8月29日被注销,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中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7元,减半收取12,023元,退还阿拉尔市*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