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101民初21号
原告:阿拉尔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756Y45,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路南1101号金色家园13-3-201。
法定代表人:杜文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拉尔市融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13323652X,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阿拉尔农场机关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庞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拉尔合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556479715Y,住所地第一师三团。
法定代表人:张向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尔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融达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阿拉尔合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阿拉尔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阿拉尔市**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宏志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