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499-2号
原告:临安市鑫辉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乐平乡上沃村。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现住临安市锦城街道钱***2幢102室。
被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公道赤岸通发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吕长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进,扬州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鑫辉照明电器厂诉被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6月3日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08)临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金 瑞 芳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炉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