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08)临民二初字第829号
原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北郊公道赤岸通发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吕长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进,扬州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鑫辉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乐平乡上沃村。
负责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市鑫辉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就本案所涉纠纷在(2008)临民二初字第499号案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计1447元,由原告扬州市华天照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瑞 芳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炉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