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甘肃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21民初235号
原告: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2018年3月20日,原告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6元,减半收取6813元,由原告甘肃大地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