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686号
原告: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涂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工业园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系被告***之妻。
原告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与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健生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