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245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告:夏津县兴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中山南路西侧文华苑8#11铺。
法定代表人:董良福,公司经理。
被告:***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北城街道双语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玉振,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夏津县兴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殿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