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012行初74号
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耘,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扬州九龙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靳有强
人民陪审员黄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