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2890号
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春龙街124.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1838062T。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系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青,系该公司员工,女,1970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1947A。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系该公司员工,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小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雪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