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57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春龙街124、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071838062T。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61947A。
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85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洁邦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普信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