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3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已按照双方庭外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用623元,合计1276.5元,由原告浙江丰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军
书记员 邵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