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厦某某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3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台中路瑞达国际金融中心北楼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260127438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万象城华润置业B幢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12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汇福大厦2层(党校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535597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建安大街151号赤岸统建房C区19幢1**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5324029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冠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