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1民初476号
原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第七层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8128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0471186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厦门瀚卓路桥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