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3183号
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邢定君
人民陪审员范建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