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924民初43号
原告**。
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兰州市爱华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3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