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民街**州政府统办楼。
法定代表人:尕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甘南州交通局)因与原审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达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30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王某1,甘南州交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兴盛达路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30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恒
审 判 员 刘锦辉
审 判 员 李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
书 记 员 李晓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