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470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05号奥兰名门B1座2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