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财保141号
申请人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05号澳兰名门B1座2605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稳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400554.47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出具《诉前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9400554.4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清梅
审判员  陈 桂
审判员  康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