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11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05号奥兰名门B1座2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民,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系岷县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德,系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岷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岷县岷阳镇人民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祝兴中,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兴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七建)、岷县交通运输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兴盛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甘肃兴盛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鉴定报告出来后未及时向甘肃兴盛达公司送达鉴定报告,未再次通知开庭,剥夺了甘肃兴盛达公司质证、答辩的权利,程序违法;二、兴盛达公司修建公路早于***修建房屋,***侵占公共道路修建的房屋距离排水沟距离过近,因此,造成房屋受损是其自身原因,与兴盛达公司无关。
***服判答辩称:鉴定报告其邮寄送达的,送达回执交给了一审法院;实际情况是其房屋修建是2015年,甘肃兴盛达公司修路是在2018年,且在修路之前其房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所以是修的路不符合规定,造成其房屋受损的,甘肃兴盛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鉴定报告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甘肃七建答辩称:施工方是甘肃兴盛达公司,其是以交通运输局的图纸施工的,***的房屋损失与其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
岷县交通运输局缺席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岷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赔偿其房屋损失52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28日甘肃第七建设集团与岷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岷县漳县6.6地震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岷县至洮××油路工程》,在哈扎村埋设边沟涵管工程,2016年3月24日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甘肃兴盛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房屋位于茶埠镇××号,与边沟施工距离约2m。***房屋为两层住宅,结构为砼框架。***房屋前的乡村公路经岷县交通运输局地震交通设施恢复重建项目,甘肃兴盛达在***门前不足2米处修建边沟涵管,涵管之间没有连接,造成涵管堵塞,雨水聚集,致使***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2018年9月19日,***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诉讼中,经岷县人民法院委托甘肃东方司法鉴定所对***房屋受损原因及其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验:“⑴房屋墙面多处裂缝,宽度在0.5mm-12mm,砼地梁局部下沉,最大处30mm。(2)房屋倾斜率为1.14%,房屋的危险等级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分析房屋的受损原因:“该鉴定建筑物根据现场询问及勘验,房屋门前有一条排水明沟,距离建筑物外墙不足2米,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规定:排水沟应设置距离外墙大于6米距离,否则会给房屋基础造成影响”,2019年4月3日,鉴定中心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受损房屋加固修复费用105507.73元。”。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0元。另查明,***房屋无房产证及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做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目前,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的情况非常普遍,法律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其宅基地上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材料建造的房屋,依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故对甘肃兴盛达公司抗辩***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意见,不予采信。甘肃兴盛达公司抗辩***房屋损坏与其没有关系,通过庭审查明,甘肃东方鉴字2019第08号鉴定意见书已对***受损房屋的主要原因分析认为,房屋场地部分地基受浸水湿陷,造成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是其房屋部分结构损坏的主要原因。以上房屋受损与甘肃兴盛达公司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甘肃兴盛达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甘肃七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甘肃兴盛达路桥公司施工,都应当认定为本案的施工单位,则甘肃七建、甘肃兴盛达公司对***房屋受损存在过错,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岷县交通局是发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房屋受损的具体费用确定为:房屋加固费用105507.73元、鉴定费3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判决:一、岷县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房屋加固费及鉴定费合计135507.73元;二、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00元由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中,甘肃兴盛达公司向法庭提交照片打印件8张;第一组3张证明***的房屋距离公路较近,是违章建筑;第二组2张照片证明公路的边沟涵管并没有堵塞;第三组3张照片证明***自己在房屋地基下陷处浇水,造成地基下陷。
经本院组织质证,***认为甘肃兴盛达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已提交过了,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另外房屋是否是违章建筑是由政府部门认定的,甘肃兴盛达公司无权认定;第二组证据中,涵管没有堵塞是因为涵管的接口没有接上,而恰恰就是因为接口没有接上才造成漏水的,并渗入房屋地基;***提水壶浇水的是因为岷县交通局的人员来检查是否渗水时让***浇水进行检验,并不是***自行浇水导致地基下陷,而且一壶水也不足以导致地基下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兴盛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的房屋损失与其施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并不影响对甘肃兴盛达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
***、甘肃七建公司、岷县交通运输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房屋的修建时间、甘肃兴盛达公司的施工时间、地点及涵管堵塞等事实,并结合甘肃东方鉴字2019第08号鉴定意见书的内容,足以认定***的房屋受损系地基渗水所致,而所渗水源与甘肃兴盛达公司的施工地点存在关联性,故***房屋受损与甘肃兴盛达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甘肃兴盛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甘肃兴盛达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在鉴定报告出来后未及时向其送达及未通知其再次开庭的问题,经审查一审经合法传唤后甘肃兴盛达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甘肃兴盛达公司自行放弃其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房屋损失与其施工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甘肃兴盛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 莉
审判员 **悌
审判员 张育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