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雨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雨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开具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前,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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