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2336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俊明,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周建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被告:张丙启,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雨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坤。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负责人:詹科级。
原告**与被告刘俊明、上海悟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丙启、上海雨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炜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