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7177号
原告:**入,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杨袁,男,200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萍,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金玲,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告:上海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XXX弄XXX-XXX号、XXX-XXX号第12幢074室。
法定代表人:王腾龙
被告:张广相,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林燕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闵行区。
被告:上海海虹晨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楼1307室。
法定代表人: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
负责人:林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嘉俊,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层。
负责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
本院受理原告**入、原告***、原告杨袁与被告刘金玲、被告上海凯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广相、被告林燕军、被告上海海虹晨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广斌
审 判 员 金 渊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