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442号
原告: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12幢07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719号701-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源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